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致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致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5 日凌│104 年9 月18日採│ │ │ │晨2 時20分採尿起│尿起回溯96小時內│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78號 │毒偵字第2391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2198號 │1278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4.11.11 │ 105.01.04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2198號 │1278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12.14 │ 105.02.15 │ │ │ │日期│ │ │ │ ├───┴──┼────────┼────────┼─────────┤ │ 備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