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立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執聲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