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尹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尹嵐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尹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5013 、16937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046號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次數甚多,客觀上足認其日後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且其曾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裁定羈押。嗣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7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刑責。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待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 月5 日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6 年2 月7 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 月5 日新北檢兆辛106 執415 字第10336 號函及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被告已因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