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泰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住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本件判決於105 年7 月15日送達,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已由與其同居之張陳素娥代為收受。上訴人遲至105 年7 月26日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