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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寶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顧寶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367 號和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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