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泓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622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泓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及檢察官同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及檢察官同意而為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