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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致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致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5 日凌│104 年9 月18日採│                  │
│            │晨2 時20分採尿起│尿起回溯96小時內│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78號  │毒偵字第2391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2198號          │1278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4.11.11    │   105.01.04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2198號          │1278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12.14    │    105.02.15   │                  │
│      │日期│                │                │                  │
├───┴──┼────────┼────────┼─────────┤
│    備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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