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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克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克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胡克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以104 年度原桃簡字第102 號、104 年度原簡字第72號、105 年度原士簡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2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受刑人胡克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
    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5 日14│104 年8 月17日某│104 年1 月6 日19│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4 年度│臺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248號  │毒偵字第3248號  │撤緩毒偵字第2 號│
│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原桃簡字│104 年度原簡字第│105 年度原士簡字│
│      │    │第102 號        │72號            │第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4.09.04    │   104.11.27    │    105.03.10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原桃簡字│104 年度原簡字第│105 年度原士簡字│
│      │    │第102 號        │72號            │第1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10.12    │   104.12.22    │    105.04.11   │
│      │日期│                │                │                │
├───┴──┼────────┼────────┼────────┤
│    備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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