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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信昌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具 保 人 俞淑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淑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俞淑鈺因被告余信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予聲請羈押,而將被告余信昌釋放,此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見他卷第716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9 月22日士檢臨字第0000000 號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見他卷六第718 頁)、104 年9 月23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13999 卷三第341 頁)在卷可稽。茲以該被告余信昌於本院審理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卷存之審判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05 頁)、拘提報告書(見本院卷五第150 至156 頁)為憑,且其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7 年12月18日另案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見本院卷五第158 頁)附卷可按,堪認被告余信昌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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