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 原告
- 陳洪麗紅
- 被告
- 陳明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1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主張: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租屋處內,與甲○○發生性行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與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31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原告對甲○○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裁定移送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