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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邰婉玲

原告
陳洪麗紅
被告
陳明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1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主張: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租屋處內,與甲○○發生性行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與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31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原告對甲○○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裁定移送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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