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家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78 號),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456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家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被告為累犯,均引用

二、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多次判刑,猶再施用,足見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等情狀,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而為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告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