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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莊明達陳秀慧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揚

      尹燕忠

      郭玉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第㈢小段關於「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萬2,000 元及1 萬元」應更正為「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3,000 元及1 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所為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73號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理由欄第五段第㈢小段關於「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2,000 元及1 萬元」部分,依本件被告尹燕忠所述(見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卷第72頁),顯係誤載,應為「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3,000 元及1 萬元」,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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