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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68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傳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傳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8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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