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55號
- 原告
- 葉柚萌
- 被告
- 魏福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5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