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建揚
尹燕忠
郭玉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第㈢小段關於「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萬2,000 元及1 萬元」應更正為「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3,000 元及1 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所為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73號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理由欄第五段第㈢小段關於「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2,000 元及1 萬元」部分,依本件被告尹燕忠所述(見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卷第72頁),顯係誤載,應為「被告尹燕忠、郭玉麟出售文山景美郵局、西湖郵局帳戶資料,並分別收得1 萬3,000 元及1 萬元」,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