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少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85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士簡字第296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歐政鋼告訴被告葉少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6月20日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