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9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9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茂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1059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茂男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就證據補充:被告黃茂男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5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因機車零件更換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一時氣憤,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本院卷上開筆錄第2 頁),並考量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2 名子女、目前仍在機車行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9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