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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如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如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湖簡字第71號、106 年度士簡字第594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5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黃如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3 日中│106 年3 月8 日某│106 年3 月16日晚│
│            │午某時許        │時              │間不詳時間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0號    │毒偵字第739 號  │毒偵字第805 號、│
│號          │                │                │第806 號、第807 │
│            │                │                │號、第1201號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湖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71 號           │594號           │2114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6.09    │   106.09.14    │   106.10.31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湖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71 號           │594號           │2114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7.03     │   106.10.17    │   107.02.21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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