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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陳玄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該署106 年7 月4 日刑字第00000000號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等件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 號卷第327 頁、第342 頁)。茲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107 年10月4 日、11月22審判筆錄、本院107 年11月6 日士院彩刑禮107 訴44字0000000000號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號卷三第229 頁至第342 頁、第469 頁、卷四第27頁至第143 頁、第157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5 頁)。承此,本院因認被告已逃匿,遂於107 年12月14日以本院107 年士院彩刑禮緝字第72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迄今被告仍未緝獲,且亦無其他遷址、另案緝獲或在監、押等情,亦有本院於108 年4 月15日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附卷可查,顯見被告仍在逃匿中,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