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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秀枝謝當颺彭凱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交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昴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之㈡部分,關於「生活狀況(離婚,目前無業,家中成員領有身心障礙之證明,並有負債)」之記載,應更正為「生活狀況(目前無業,家中成員負債,另有家人離婚並領有身心障礙之證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之㈡部分,關於「生活狀況(離婚,目前無業,家中成員領有身心障礙之證明,並有負債)」之記載,係依據本案於108 年3 月5日審理筆錄之記載而為,此有審理筆錄乙份附卷可憑( 本案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9 月24日以108 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判決駁回上訴) 。聲請人具狀稱:因為108 年3 月5 日審理時,審判長問我「家庭經濟狀況、有無結婚、有無子女、家境如何」,我回答「有一個姊姊她有身心障礙」,接著審判長又問我「那有沒有結婚?」,我當下以為審判長是問我姊姊的婚姻狀況,我才會回答「離婚了」,因為審判長問話速度過快,我來不及消化理解,才會誤解審判長的意思,而為上開回答等語( 參見被告提出之聲請狀) ,並提出本案該日之法庭錄音檔為證。茲查,聲請人之婚姻狀況為「未婚」,其有一姊李鉉珒之婚姻狀況為「離婚」之事實,有聲請人李昴熲及李鉉珒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憑,足證聲請人前揭聲請狀所陳應屬事實。是以,本案108 年3 月5 日之審理筆錄雖未誤載,然既係因聲請人誤解法官之提問而為錯誤之回答,聲請人之錯誤回答復經本案判決引用記載如前揭所示,且本案判決此一記載又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交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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