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可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787號、第6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可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1日0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Miso isakaya」居酒屋用餐時,因不滿其男性友人在旁勸阻告訴人陳景明與林孝育間相互毆打時屢遭告訴人打到,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及右眼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景明告訴被告張可人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 年11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