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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1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明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257 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明春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明春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7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3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86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39 號駁回上訴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至⑦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業於102 年2 月27日止指揮書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起訴書漏載)犯意聯絡,於107 年1 月2 日凌晨3 時53分許,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0 號前,見宋俊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上址,即以自備鑰匙作為工具啟動電門,竊取宋俊毅所有之上開車輛,得手後供己作為代步之用。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尋獲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採得跡證後,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與賴明春DNA 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明春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宋俊毅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畫面列印、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現場勘察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2 人間,就本案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竟恣意共同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1輛,業據告訴人領回,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畫面詳細報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犯本案所用之自備鑰匙,未經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且其現存在與否,均不影響被告之罪責,尚無刑法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3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