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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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cmlc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務部立法說明(節錄):「而所謂認定顯有困難,指沒收之範圍與價額之相關事實已臻明確,無庸另行估算認定者而言。例如收受賄賂罪之賄款數額已在判斷該罪之構成要件時明確認之,既無疑義,自無另行估算之必要。」
這段到底在寫什麼🙂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II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過苛條款 個案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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