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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 條

  1. 1.前條犯罪所得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2. 2.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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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8條之2是沒收新制雙向安全閥:第一項估算制度堵漏洞,第二項過苛條款防過度,避免沒收淪為過度侵害財產權的推土機。

Q · 被判沒收後我會什麼都沒有嗎?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二項,當沒收宣告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時,法官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實務上最常援引的是「維持生活必要」,例如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扶養親屬眾多、名下僅有的存款全部沒收會讓全家斷炊。但法官不會主動調查,必須由辯護人具體提出證據才會啟動審查。

白話解讀

檢察官說你詐騙賺了三千萬,你說只有三百萬。到底多少?有時候犯罪所得就像水潑在地上,誰也說不出精確的數字。這條告訴法官:算不清楚的時候,可以「估」。不是瞎猜,是根據現有證據合理推估。這是第一項給法官的工具。但第二項才是真正影響你人生的部分:就算法官算得出來,如果沒收會讓你連飯都吃不起、或者那筆錢根本微不足道、又或者沒收的意義跟付出的代價完全不成比例,法官可以選擇不沒收,或者只沒收一部分。這不是法官心軟,這是憲法比例原則在刑事沒收裡的具體落地。沒有這條,沒收制度就會變成一台不長眼睛的推土機,把犯罪者的生活連根拔起,連帶拖垮他的家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38條之2為民國104年沒收新制配套條文,建立兩個關鍵機制:第一項估算制度,當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認定顯有困難時,法官得推估認定;第二項過苛條款,當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必要時,法官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落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刑事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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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估算」犯罪所得,不會亂估嗎?

不是隨便喊個數字。實務上法官會參考銀行交易紀錄、稅務資料、同業利潤率、查扣物品市值等客觀基礎來推估。而且被告有權對估算方法和結果提出反駁。法院判決書必須說明估算的依據和計算邏輯,不能只寫「本院估計為X元」。若覺得檢察官的估算離譜,委託會計師或鑑定機構出具報告來打對台,實務上法官對有專業背書的數字給予較高的信賴。

Q2什麼情況下法官真的會「不沒收」?

第二項列了四種情形:過苛(沒收金額跟犯罪嚴重程度不成比例)、欠缺刑法上重要性(金額微小到沒有沒收的實益)、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維持生活必要。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第四種,例如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名下僅有的存款如果全部沒收,全家會陷入斷炊。法官不會主動調查你的經濟狀況,你或你的律師必須自己提出證據。沒提出就等於放棄這個防線。

Q3我只是幫朋友轉帳,錢都不是我的,也會被沒收嗎?

如果你的帳戶被認定是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流經的管道,帳戶裡的錢確實可能被沒收或追徵。但關鍵在於第38條之1的認定:你是「明知違法而取得」還是「被騙的」?如果你完全不知情,你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人也不是惡意第三人,不應該被沒收。但如果你被認定是共犯或幫助犯,即使錢只是「過手」,也可能被追徵。被當人頭帳戶的案件中,越早提出你不知情的證據(例如被騙的對話紀錄),越可能在偵查階段就排除沒收的認定。

Q4刑法第38條之2的估算是什麼?

當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認定顯有困難時,法官可依交易紀錄、稅務資料、同業利潤率等客觀基礎推估金額,不會因「算不清楚」就放生被告。

Q5過苛條款是什麼?

刑法第38條之2第二項,當沒收宣告與罪責顯不相當或會破壞基本生活時,法官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落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Q6沒收新制是什麼?

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沒收章全面翻修,將沒收從「從刑」分離為獨立法律效果,配套條文包含第38條至第40條之2。

Q7沒收和追徵差在哪?

沒收是直接拿走特定財產;追徵是要求被告償付一定金額,適用於財產滅失、價值難評定或不可分割時。本條估算同時適用兩者。

Q8犯罪所得估算金額怎麼算?

依交易紀錄、銀行對帳單、稅務資料、同業利潤率、查扣物品市值等客觀基礎推估。判決書必須說明估算依據與計算邏輯,不能只寫「本院估計為X元」。

Q9怎麼主張過苛條款?

蒐證家庭經濟狀況(戶籍、薪資、負債、扶養證明)→ 委請會計師出具評估 → 量刑辯論階段具體援引第38條之2第二項 → 對沒收判決不服可單獨上訴。

Q10怎麼證明維持生活必要?

提扶養親屬證明、戶籍謄本、薪資證明、負債清單、醫療費收據、租屋契約等,最好附會計師或社工的家庭經濟評估報告,量化「沒收後活不下去」的圖像。

Q11沒收能單獨上訴嗎?

可以。沒收與主刑可分離上訴,對沒收部分不服可單獨上訴。確定後第三人不服,依刑訴 455 之 27 以下程序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注意上訴期間 20 日。

Q12估算 vs 確切認定差在哪?

估算是「認定顯有困難」時的推估,需要客觀基礎與計算邏輯;確切認定是依完整帳冊或證據之精確金額。估算可能比實際金額更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9條(没収)+ 第19條之2(追徵)+ 組織的犯罪処罰法第13條至第19條(犯罪収益沒收特別規定)
🇰🇷 韓國형법 제48조(몰수)+ 형법 제49조(몰수의 부가성)+ 부패재산몰수법(부패재산 추징 특별법)
🇨🇳 中國刑法第64條(犯罪所得追繳、責令退賠、沒收)+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至第303條)
🇩🇪 德國StGB § 73d(Schätzung des Werts der Tatbeute)+ StGB § 73e(Ausschluss der Einziehung wegen unbilliger Härte)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peine complémentaire de confiscation)+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141 et suivants(confiscation et restitution)
🇺🇸 美國18 USC § 853(p)(substitute assets / 替代財產追徵)+ 第八修正案 Excessive Fines Clause 比例原則審查(Timbs v. Indiana, 586 U.S. ___,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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