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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3、4、6、8、10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
│              │例                │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減為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
│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7日        │96年7月24日       │96年8月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              │1203號            │4087號            │25428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26  │96年度審訴字第958 │96年度壢簡字第2417│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8月3日        │96年11月20日      │96年11月23日      │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96年9 月3日       │96年12月27日      │97年1月21日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17日       │96年4月27日       │96年7月2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              │18968號           │11398號           │18575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上字第639 │96年度易字第1473號│96年度審易字第386 │
│實  │        │號                │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10月19日      │97年6月11日       │97年6月20日       │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97年3 月5日       │97年7月7日        │97年7月14日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8日為警採 │96年4月28日為警採 │96年4月28日為警採 │
│              │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
│              │時                │時                │時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3369號            │3369號            │3369號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533 │96年度審訴字第533 │96年度審訴字第533 │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5 月30日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3日      │97年6月23日       │97年6月23日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十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8日為警採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時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3369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533 │
│實  │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5 月30日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
│決  │        │                  │
│    ├────┼─────────┤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3日      │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9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