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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0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09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43號、89年度毒聲字第8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324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0年3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6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8月、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2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92年7 月17日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 年1月2日;繼於93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6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8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案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1年1月2日接續執行,於95年9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再於96年2月7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4月28日凌晨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分別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4月27日晚間10時50分許,因竊盜案件為警循線在桃園縣觀音鄉○○村○村路○ 段87號住處內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凌晨某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分別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6年6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富林村49號前空地為警查獲。

三、附記事項:扣案之未使用過注射針筒2支,既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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