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又因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