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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清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10月、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9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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