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家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郭家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四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