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為穅
- 選任辯護人
- 高立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為穅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上開判決於107 年11月23日經郵務人員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3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7 年11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8 年1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8年1 月29日送達被告本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5 、215 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趙彥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