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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仁黃雅君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柏源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柏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