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尹衍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誤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