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台和園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維斌
- 被告
- 賴錫卿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和園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維斌、賴錫卿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斌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 弄0 號1 樓台和園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和園藝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錫卿為台和園藝公司顧問兼常務董事,2 人均以販賣肥料、農業用藥劑等為業。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均明知「萘乙酸」(NAA )為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屬於農藥管理法之成品農藥,而農藥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准擅自輸入、製造、加工、分裝者,為偽農藥,依法不得輸入或製造、加工、分裝,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竟仍基於共同輸入、製造、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 年間起,由被告張維斌與賴錫卿不時至日本,向日本「Tesco 」公司購買含「萘乙酸」農藥成分之鋁箔包粉劑若干包(每包500 公克、含萘乙酸15.3% ),並自行攜帶回臺,再由被告賴錫卿於台和園藝公司工廠(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內,以將鋁箔包粉劑加入水中溶解及添加其他營養劑方式,每包500 公克粉劑可製成200 公升之成名為「速大多」之偽農藥成品,再分裝為100 毫升、500 毫升、2 公升及20公升等不同規格包裝,金額依容量大小自新臺幣(下同)58元至7800元不等,外包裝並標示可促進根群發育等用途,再透過「花寶愛花園(igarden )」網路賣場,及台和園藝公司在嘉義、高雄等營業所、經銷商,對外販售予不特定人,於104 年1 月起至106 年7月24日止,「速大多」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為1677萬4374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稱嘉義縣調站)於106 年7 月25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台和園藝公司所在地、工廠、嘉義營業所、高雄營業所、經銷商等處執行搜索,扣得「速大多」成品、半成品及進銷貨資料等物品,且經抽樣「速大多」成品送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進行檢驗,檢測出「速大多」成品含有「萘乙酸」(1-Naphthylacetic acid )成分達0.01 %以上,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所為,係涉犯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罪嫌及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等罪嫌,被告台和園藝公司則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 人及被告台和園藝公司被訴違反農藥管理法罪嫌,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詳後述),是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88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9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及台和園藝公司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賴彩鳳、吳順和、謝碧珠、張永昌之證述、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3 年8 月15日藥試殘字第1032621019號函及所附報告編號00000000號農藥檢驗報告、嘉義縣調站執行「103 年度農藥查緝」送檢之樣品8 件檢驗結果彙整表、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6 年6 月22日藥試殘字第1062620543號函及所附農藥檢驗報告(編號17E20301)、106 年10月6 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065號函及所附農藥檢驗報告第17GS0301、17GS0302、17GS0303、17GS0304、17GS0311、17GS0312、17GS0313號、106 年10月6 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062號函及所附農藥檢驗報告第17H40101號、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106 年7 月10日防檢三字第1061445029號函、嘉義縣調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該站依據106 年7 月25所扣押台和園藝公司銷售明細光碟資料整理之列表資料、花寶愛花園網頁列印資料、台和園藝公司公司資料查詢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均堅決否認涉犯上開犯行,被告張維斌辯稱:我是從96年開始擔任台和園藝公司的負責人,之前負責人是我父親張碁祥,在我接任負責人前,台和園藝公司就有販售「速大多」產品,該產品主要功能是幫助植物移植時回復活力,主要成分是維他命B 群及一些微量如鐵、錳等植物所需的元素,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速大多」原料是向日本供應商谷中一郎購買,谷中一郎所提供財團法人日本肥糧檢定協會(下稱日本肥糧檢定協會)出具之證明書並無「萘乙酸」成分之記載,我不知道「速大多」產品內含有「萘乙酸」成分,我並沒有輸入、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之犯意等語;被告賴錫卿則辯稱:我從62年就在台和園藝公司任職,「速大多」產品並非台和園藝公司之主要產品,而是台和園藝公司前負責人張碁祥於67年間與日本「TESCO 」公司口頭約定代理進口該公司的「START 」產品來臺分裝,日本「TESCO 」公司在日本販售的是液體產品,67年時我們是直接買液體之後再分裝,其後因為日本公司認為液體運送包裝麻煩,建議我們進口粉末到臺灣自行加工成液體販售,從70年起就是進口鋁箔包粉劑來臺後,由我負責調配,將日本「TESCO 」公司出售的鋁箔包粉劑加水溶解,並添加磷酸一銨、硝酸鉀、金屬鉗合劑、蘋果酸及介面活性劑等原料後,再行分裝成「速大多」產品,日本「TESCO 」公司提供的成分說明即日本肥糧檢定協會證明書及「START 」產品之外包裝均無「萘乙酸」成分之記載,我不知道「速大多」原料及加工分裝之產品內含有「萘乙酸」成分,我並無輸入、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之犯意等語;渠等辯護人則以:「速大多」產品原料是台和園藝公司向日本「TESCO 」公司谷中一郎購買,已持續近40年之久,日本「TESCO 」公司產品外包裝及谷中一郎對於產品成分之說明、提供之證明書均未提及該產品含有「萘乙酸」成分,被告2 人無從得悉「速大多」原料及產品中含有「萘乙酸」之農藥有效成分;「速大多」產品使用方式之「萘乙酸」濃度(0.0000000% -0.0000000%)遠低於農委會公布之建議施用有效濃度(用於梨防止落果:0.0022% ,用於南瓜生長調節:0.033% -0.025%,用於鳳梨生長調節:0.0098% ),甚至扣案之「速大多」產品還有未檢出「萘乙酸」成分之情況,實難謂「速大多」產品足生農藥效用,亦難認被告2 人有何明知「速大多」產品中含有「萘乙酸」成分仍予販售之主觀意圖等詞為被告2 人辯護。
六、本院查:
(一)被告張維斌為台和園藝公司之負責人,賴錫卿則為台和園藝公司之顧問兼常務董事,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及台和園藝公司均未經農委會核准輸入、加工含「萘乙酸」成分之農藥,即於103 年至106 年間,親至日本向日本「TESCO」公司之谷中一郎購買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粉劑,並自行攜帶回臺,再由被告賴錫卿於台和園藝公司工廠內,以將上開鋁箔包粉劑加入水中溶解,並添加其他營養劑之方式,調配成「速大多」產品(每包500 公克粉劑可製成200 公升),再分裝為100 毫升、500 毫升、2 公升及20公升等不同規格包裝,金額依容量大小自58元至7800元,產品外包裝並標示可促進根群發育等用途,再透過「花寶愛花園(igarden )」網路賣場及台和園藝公司在嘉義、高雄等營業所、經銷商對外販售,104 年1 月起至106年7 月24日止,「速大多」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為1677萬4374元,嗣於106 年7 月25日為警查扣之「速大多」原料、成品及半成品經抽樣送驗,檢出如附表所示濃度之「萘乙酸」成分等情,業經證人賴彩鳳於調詢及偵訊、證人吳順和、謝碧珠、張永昌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嘉義縣調站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7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68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126號卷【下稱偵8126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並有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6 年10月6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065號函檢附之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7GS0000-00GS0313 )、106 年10月6 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062號函檢附之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7H40101)、106 年6 月22日藥試殘字第106262 0543 號函檢附之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7E20301)、防檢局106 年7 月10日防檢三字第106144 5029 號函、花寶愛花園網路商品目錄列印畫面、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106 年7 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維斌)、(受執行人:賴彩鳳)、(受執行人:吳順和)(受執行人:謝碧珠)、108 年8 月1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賴錫卿)、107 年6 月11日義犯字第10765513060 號函及所附調查報告、被告賴錫卿、張維斌提出之谷中一郎69年6 月5 日手寫書信影本、93年1月5 日傳真文件及中譯本、台和園藝公司「速大多」產品標籤影本等在卷可參(見嘉義縣調站卷第33頁至第36頁、第77頁、第89頁至第105 頁、第107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至第137 頁、第139 頁至第145 頁、第147 頁至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61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563號卷【下稱偵6563卷】第44頁至第105 頁、第163 頁至第168 頁、第214 頁至第218 頁、第225 頁),復為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所是認,首堪認定。
(二)次按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之農藥管理法第5 條規定:「
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二)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三)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三、農藥原體:指用以加工前款各目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速大多」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中檢出之「萘乙酸」成分,乃經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准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並經公告屬於植物生長調節劑之一種,可於防檢局之農藥資訊服務網查得其詳細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防檢局技正王妃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4 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378 頁),並有防檢局106 年7 月10日防檢三字第1061445029號函、108 年1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081417749號函及傳真檢附之農藥有效成分詳細資料在卷可參(見嘉義縣調站卷第35頁、本院卷一第277 頁至第279 頁),參以卷附「速大多」產品之外包裝標籤影本確有「促進根群發育」之文字,足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速大多」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既均檢出「萘乙酸」成分,其性質即屬農藥管理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2 款規範之成品農藥,台和園藝公司及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未經農委會核准,即擅自輸入含「萘乙酸」成分之「速大多」原料,再予加工、分裝為含「萘乙酸」成分之「速大多」成品、半成品,自屬同法第7 條之偽農藥無訛。至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固辯稱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速大多」成品、半成品所含「萘乙酸」成分濃度甚低,不具農藥效用云云,但查,「萘乙酸」之農業用途係供作植物生長調節之用,其屬農藥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91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者,即現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成品農藥範疇,並業經農委會核准農藥登記。故產品中如檢驗出含有「萘乙酸」成分時,無論其含量為何,即屬農藥管理法所稱之農藥,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理由中所引農委會92年12月31日農糧字第0920177668號函文可佐(見偵6563卷第137頁),並經證人王妃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確實(見本院卷一第378 頁至第380 頁),另據被告2 人及渠等辯護人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71 號判決理由中亦認為:「按農藥管理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藥品或生物製劑,為成品農藥之一種;同法第6 條第1 款並規定:其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即稱偽農藥。經查,扣案「旺旺果」溶液因含上開萘乙酸成分,認具有調植物生長或影響植物生理之功能,屬上開規定之成品農藥。」,是認被告2 人及渠等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三)又公訴意旨固以台和園藝公司輸入之「速大多」原料,加工分裝成之「速大多」產品均含有農藥有效成分「萘乙酸」,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明知上情,卻未經農委會核准,即擅自輸入、加工、分裝,並向不特定人販賣,而認被告2 人均涉嫌違反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之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第1款罪嫌云云。但查:
1、台和園藝公司所販售之「速大多」產品乃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向日本「TESCO 」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後,再由被告賴錫卿於台和園藝公司工廠內,以500 公克粉劑製成200 公升「速大多」成品之比例,自行調配分裝等情,有前述被告張維斌、賴錫卿之供述及台和園藝公司、被告賴錫卿與日本「TESCO 」公司谷中一郎往來之傳真、電子郵件資料可證,公訴意旨亦同此認定,堪認屬實。佐以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速大多」鋁箔包原料所含之「萘乙酸」濃度為15.3% ,而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速大多」成品及半成品所含濃度則為0.00631%至0.0147% ,且106 年7 月25日嘉義縣調站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張維斌之住所、台和園藝公司設立地點、工廠、營業所及經銷商等地搜索時,除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含有「萘乙酸」成分外,並未查得其他含有「萘乙酸」成分之物質或來源,此有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檢驗報告及嘉義縣調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基上可證,台和園藝公司所販售之「速大多」產品所含之「萘乙酸」成分,應源自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向日本「TESCO 」公司購得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而非被告賴錫卿於加工分裝時另行購入添加甚明。
2、另查,台和園藝公司向日本「TESCO 」公司購得「START」產品原料(即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再予加工分裝時,曾取得日本「TESCO 」公司「START 」產品外包裝及日本「TESCO 」公司將「START 」產品委由日本肥糧檢定協會分析試驗後出具之證明書,且台和園藝公司及被告賴錫卿於106 年7 月25日為嘉義縣調站搜索前,亦曾多次詢問日本「TESCO 」公司谷中一郎關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鋁箔包原料之內容物,谷中一郎則分別以傳真、電子郵件回覆說明,本院審理時,被告2 人又再行詢問谷中一郎關於「START 」產品之成分,並經谷中一郎出具經我國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聲明書,惟上開外包裝、證明書、谷中一郎回覆之產品成分說明及出具之聲明書,均未提及或記載該「START 」產品或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中含有「萘乙酸」成分,此有日本肥糧檢定協會之證明書、「START 」產品外包裝影本及台和園藝公司、被告賴錫卿與谷中一郎往來之手寫書信、傳真及電子郵件及其中譯本、谷中一郎出具之聲明書、我國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書及中譯本等附卷可稽(見嘉義縣調站卷第25頁至第26頁、偵6563卷第163 頁至第166 頁、第214 頁至第218 頁、本院卷一第447 頁至第453 頁),堪認被告張維斌、賴錫卿辯稱渠等向日本「TESCO 」公司谷中一郎購買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時,谷中一郎所告知該原料成分並未含有「萘乙酸」成分,故渠等不知以該鋁箔包原料加工分裝之「速大多」成品含有「萘乙酸」成分等情,尚非全然無據。
3、再依證人謝碧珠證稱:天岱行自69年間設立開始,就一直有在販售台和園藝公司生產製造的「速大多」產品等語(見嘉義縣調站卷第48頁),核與被告賴錫卿供稱:「速大多」產品約67年間由張碁祥向日本「TESCO 」公司進貨20公升的產品來臺分裝,約70年間起,向日本「TESCO 」公司進口粉劑在台自行調劑等銷售狀況大致相符(見嘉義縣調站卷第20頁),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速大多」原料、成品及半成品所檢出之「萘乙酸」成分,係74年6 月1 日經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准登記為農藥有效成分,此有前開防檢局108 年1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081417749號函及傳真檢附之農藥有效成分詳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77頁至第279 頁),顯見台和園藝公司原負責人張碁祥與被告賴錫卿於67年間向日本「TESCO 」公司購入液體「START 」產品來臺分裝銷售,於70年間向日本「TESCO 」公司購入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來臺加工、分裝成「速大多」成品再予銷售時,該「速大多」成品所含之「萘乙酸」成分,尚未經農委會核准登記為農藥之有效成分,是台和園藝公司及被告賴錫卿於輸入鋁箔包原料,加工分裝成「速大多」成品再予銷售之初(即70年間),自無送驗確認是否含有「萘乙酸」成分之可能。且據日本「TESCO 」公司提供之「START 」產品外包裝、證明文件及相關成分說明,均未提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鋁箔包原料內含有「萘乙酸」成分等情,業如前述,故縱使「萘乙酸」於74年6 月1 日經農委會核准為農藥有效成分,亦難執此逕認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對於「速大多」成品可能含有「萘乙酸」成分一節即應有所認識,而有輸入、加工、分裝偽農藥之間接故意可言。
4、況查,台和園藝公司販售之「速大多」產品曾於83年間因於臺南市中南陶器行販賣,經臺南市政府派員查驗發現未依規定標示肥料登記證字號及貼經濟部檢驗合格標識,顯已違反肥料管理規則第70條規定,故依該規則第16條規定,於83年3 月31日發函要求台和園藝公司悉數收回,並在同一批肥料包裝上註明「禁售」字樣,應改善補正後知會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販賣,台和園藝公司則於同年4 月6 日回函表示:「敝公司販售之【新活力素- 速大多】係以維他命B 群為有效成分所製成之植物用活力素,並未含有肥料類所規定之應登記之肥料要素成分量。並以其功效而言,似乎應屬於【植物生長輔助劑類】,但也因未含有隸屬【植物生長輔助劑類】應登記之【有機質】、【腐植酸】、【藻酸】及【氨基酸】等之成分,而【速大多】所含有效成分之維他命類,在肥料檢驗項目中並未規定其檢驗方法,因此遵循該本【肥料品目及規格表暨肥料登記證申請及發證須知】第二十五頁【肥料品目及規格表】附註第二十六頁註七之植物生長輔助劑第一項:【植物生長輔助劑無法試驗其成分時,則不予列入登記。】之解釋為參考,自應屬於非肥料品目,而得以不須辦理肥料登記。」,臺南市政府再於83年6 月11日回函表示:「貴公司市售「速大多」- 新植物活力素,經本府派員抽查樣品送經濟部商檢局臺南分局化驗結果,其成分含有三要素肥料,詳如該局委託試驗報告(號碼9Z000000000 ),有違【肥料管理規則】第14條之規定,應於本(83)年6 月30日前收回,並在同一批肥料上註明【禁售】字樣,同時向貴轄主管機關辦理肥料登記,請查照。」,台和園藝公司則於83年7 月7 日回函稱:「敝公司已隨即通知收回禁售,同時擬請示農委會對本產品之歸屬定位,以便按規定進行辦理銷售手續。」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9 年4月9 日南市農務字第1090448482號函及所附臺南市政府83年3 月31日八三南市建農字第09377 號函、83年6 月11日八三南市建農字第19277 號函及台和園藝公司函文、台和園藝公司83年4 月6 日(八三)台和肥覆字○一○二號函等在卷可佐(見偵6563卷第148 頁至第149 頁、本院卷一第455 頁至第461 頁),益徵被告2 人辯稱渠等認為「速大多」產品屬於「植物生長輔助劑類」肥料,全無該產品屬於農藥之認知等情,亦難認全無所本,尚堪採信。
七、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速大多」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雖均檢出農藥有效成分「萘乙酸」,卻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加工,而為農藥管理法第7 條規範之偽農藥,惟因尚乏具體事證可資認定被告張維斌、賴錫卿明知或可得而知上情,仍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速大多」原料,加工為「速大多」產品後再販賣予不特定人,即依公訴意旨所提前揭證據,不足使本院就被告張維斌、賴錫卿及台和園藝公司等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速大多(3-1 │約100ML 橘色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 │膠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 │ │乙酸0.0109% │ │ │ │ │(報告編號:17GS0301) │ ├──┼──────┼───────┼────────────┤ │ 2 │速大多(1-4 │約500ML 橘色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 │膠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 │ │乙酸0.00688% │ │ │ │ │(報告編號:17GS0302 ) │ ├──┼──────┼───────┼────────────┤ │ 3 │速大多(4-2 │約500ML 橘色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 │膠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 │ │乙酸0.0147% │ │ │ │ │(報告編號:17GS0303 ) │ ├──┼──────┼───────┼────────────┤ │ 4 │速大多(5-1 │約2000ML橘色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 │膠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 │ │乙酸0.0124% │ │ │ │ │(報告編號:17GS0304 ) │ ├──┼──────┼───────┼────────────┤ │ 5 │速大多半成品│約150ML 透明玻│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200 公升(待│璃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分裝編號4 )│ │乙酸0.00631% │ │ │(2-17) │ │(報告編號:17GS0311 ) │ ├──┼──────┼───────┼────────────┤ │ 6 │速大多半成品│約150ML 透明玻│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200 公升(待│璃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分裝編號5 )│ │乙酸0.0125% │ │ │(2-18) │ │(報告編號:17GS0312) │ ├──┼──────┼───────┼────────────┤ │ 7 │速大多(2-1 │約150ML 橘色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 │膠罐裝黃色液體│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 │ │乙酸0.0142% │ │ │ │ │(報告編號:17GS0313 ) │ ├──┼──────┼───────┼────────────┤ │ 8 │速大多原料(│約500G鋁箔包裝│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 │ │綜合維他命B │黃色粉末 │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萘│ │ │群、日本進口│ │乙酸15.3% │ │ │原料)(6-1 │ │(報告編號:17H401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