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紫瑄
- 選任辯護人
- 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12609 、12293 、13233 、13401 、13467 、13469 、13470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6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紫瑄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紫瑄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前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至108 年10月30日經本院羈押41日後具保,嗣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110 年1 月9 日起再執行羈押,並自110 年2 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已於110 年3 月2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3 月2 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列印可按,則被告既已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逃亡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10 年3 月2 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