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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守訓蘇琬能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天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四行「40萬4,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6萬元」;第十六頁第三十一行「4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5萬6 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第14行「40萬4,000 元」、第16頁第31行「40萬元」等記載,顯係誤載被告謝天肆所提領之全額款項及未扣案贓款數額,惟觀諸其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本案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