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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蔡明宏蘇昌澤李昭然

原告
陳瓊茶
被告
陳國帥

      沈咨凡

      朱克立

      李孟烽

      趙子頤

      吳菁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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