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柏源
- 選任辯護人
- 曾宿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柏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