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仁李郁屏陳孟皇

原告
戴宜萱
被告
卓家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217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1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