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彥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108年度易字第64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5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彥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彥翔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9年2月19日具狀向監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