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郭展志
- 被告
-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郭展志因被告陳怡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陳怡婷目前已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故已無具保之必要,且伊亦無繼續具保之意願,又伊所出具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係借貸而來,非自有資金,爰聲請准予發還上開保證金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上開規定所指「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考其立法意旨說明,具保之目的在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本案」有罪判決確定而依法入監執行時,因已無保全刑罰執行之問題,具保原因已消滅,自應免除具保責任。倘「另案」經羈押或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與「本案」無涉,自不得免除具保責任(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後,已由聲請人即具保人郭展志於民國107 年7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聲請人所涉本案目前仍由檢察官偵辦中,尚未偵結;又被告因另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855 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被告已於108 年3 月14日入監服刑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93號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見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93號卷第33、34、41頁),足堪認定。準此,被告既係因「另案」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所涉「本案」則尚由檢察官偵辦中,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入監執行因與「本案」無涉,聲請人具保之責任自未因被告入監執行而免除,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