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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紫瑄
選任辯護人
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12609 、12293 、13233 、13401 、13467 、13469 、13470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6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紫瑄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紫瑄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前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至108 年10月30日經本院羈押41日後具保,嗣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110 年1 月9 日起再執行羈押,並自110 年2 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已於110 年3 月2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3 月2 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列印可按,則被告既已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逃亡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10 年3 月2 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