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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耿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547 號、第18252 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01 號、108 年度偵字第711 號、第1592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561號、第4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339 條、第339 條之3 之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前以被告坦承擔任提款車手,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款項,且被告所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罪,亦經告訴人、被害人指述甚明,並有卷內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等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加重詐欺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本案被告於兩個多月短時間內涉犯本案詐欺,共提領10餘次款項,顯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再參酌本案的犯罪金額,高達百萬元以上,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妨害,與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而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8 年1 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8 年4 月25日依法訊問被告及核閱卷內相關事證,並參酌被告與檢察官對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

1.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經告訴人、被害人指述甚明,且有卷內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等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三人第1 款、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之罪,其罪嫌確屬重大。而被告聽從詐騙集團上手「謙」等人之指示,於被害人匯款後,多次由被告出面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且本案被告雖已遭查獲並為本院羈押中,然以本案犯案情節觀之,本案詐騙集團之被告上手「謙」、「小可愛」等人均未遭到查獲,可知本案詐騙集團之指揮者現未受公權力拘束,而有繼續進行集團犯罪之高度可能,是被告如經交保釋放出所,因原實施犯罪之外在條件未有明顯改善,極易再次與「謙」等人接觸而從事犯罪,客觀上有繼續從事相同犯行之傾向,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

2.是本院審酌本案乃集團式犯罪,被告於107 年9 月、10月間密集提領詐騙款項,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已非單一、偶發之財產犯罪型態足資比擬,危害社會治安非輕,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被告自承僅得以提出新臺幣10萬元以下金額作為擔保,且尚未能確定得提出之金額等情狀,為維護不特定社會大眾財產安全之考量,認對被告續行羈押尚屬適當;被告復未提出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如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事由,因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08 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業於108 年4 月2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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