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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蔡守訓高雅敏張毓軒

  • 當事人
    徐煒山胡海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徐煒山 被   告 胡海洲 侯國華 華成起重行即陳巧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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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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