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徐煒山 被 告 胡海洲 侯國華 華成起重行即陳巧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