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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毓軒

原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告
林松柏

      沈采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亦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則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屬當然。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認被告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林松柏、沈采對其涉犯刑法詐欺罪嫌,然刑事部分未據起訴,此有本院108 年10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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