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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張毓軒
  •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沈仁偉

  • 原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法人林松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告 林松柏 沈采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亦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則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屬當然。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認被告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林松柏、沈采對其涉犯刑法詐欺罪嫌,然刑事部分未據起訴,此有本院108 年10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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