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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妙蓁李郁屏何松穎

原告
林娜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被告
林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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