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林娜
- 訴訟代理人
- 羅行律師
- 被告
- 林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