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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仁蘇琬能黃依晴

原告
李勻謹
被告
戴諺麒
法定代理人
戴惠凌
法定代理人
戴龍成
被告
龔逸偉
被告
章偉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原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被告章偉傑訴訟代理人姓名之內容,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內容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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