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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宏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091 號),嗣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109 年度士簡字第683 號),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盧宏義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晚間,在臺北市大同區建成圓環附近,拾獲告訴人劉憲明所遺失之卡號0000000000號悠遊卡後(餘額尚有新臺幣300 餘元),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於同日20時59分許、翌日19時32分許、19時49分許、21時8 分許,持上開悠遊卡,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OK便利商店」購物,將悠遊卡內之餘額使用殆盡。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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