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宏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091 號),嗣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109 年度士簡字第683 號),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盧宏義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晚間,在臺北市大同區建成圓環附近,拾獲告訴人劉憲明所遺失之卡號0000000000號悠遊卡後(餘額尚有新臺幣300 餘元),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於同日20時59分許、翌日19時32分許、19時49分許、21時8 分許,持上開悠遊卡,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OK便利商店」購物,將悠遊卡內之餘額使用殆盡。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