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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手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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