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雷振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振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雷振鵬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本院於107 年8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7 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後於106 、107 年間,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68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3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6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前開⑴、⑵、⑶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另⑷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士交簡字第1206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二應執行刑先後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就前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判決法院即⑷案之判決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就假釋中裁付保護管束之管轄法院為本院,核先敘明。
㈡又受刑人於107 年3 月20日入監服刑,於109 年2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92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992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