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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請秘密保持令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蕭文學葛名翔陳海寧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玠源
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林進源
即被告
林士閔
即被告
賴聰杰
即被告
吳東樺
即被告
蔡進華
即被告
邱士榮
即被告
黃廉志
即被告
許學彥
即被告
薛又銘
即被告
王品文
即被告
楊桂彰
即被告
范又升
即被告
唐孝威
即被告
姜富元
即被告
夏志豪
即被告
林家暉
相對人
賴呈瑞律師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胡雅筑律師

      趙昕妍律師

      孫家綺

      楊峻淇

      黃丹茵

      林享運

      曾慶智

      吳綺嫻

      唐于智律師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

      楊勛傑律師

      鍾采玲

      林俞辰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王心妤

      蔡沂真律師

      鍾芝宣律師

      黃秋璇

      黃士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5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錯誤之處,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之內容欄」(黃色註記處)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及附表,有如附件所示之漏載及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令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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