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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奕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奕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1901號、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582 號及108 年度審簡字第50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賴奕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11日8 │106 年10月11日11│106 年11月13日12│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176號  │毒偵字第2559號  │毒偵緝字第117號 │
│號          │                │                │、107 年度偵緝字│
│            │                │                │第519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
│      │    │1901號          │582號           │505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8.01    │   107.07.20    │   108.06.28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
│確  定│    │1901號          │582號           │505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7.08.20    │   107.08.20    │    108.07.29   │
│      │日期│                │                │                │
├───┴──┼────────┴────────┼────────┤
│            │編號1 、2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                │
│  備    註  │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1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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